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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最新(法人人格否认和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揭开法人面纱。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对其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保底的制度,是具有补充性质的制度。所以要在债权人穷尽了其他一切救济手段仍然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后才可以适用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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