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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契税的计算方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怎么算)


背景介绍


2012年5月8日,F公司(S项目实施主体)的母公司巨龙集团与某地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巨龙集团或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公司,将向当地政府出借人民币1亿元,年利率12%。同时协议中还约定,政府通过各类规费优惠政策,最终确保巨龙集团的摘地成本不高于180万元/亩(实际摘地成本为200万元/亩)。




该笔借款于2012年5月16日由巨龙集团汇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并于2016年8月18日全部归还,双方确认的利息费用合计为2,274.38万元。其中的1574.38万元用于抵F公司应支付的部分市政配套费,余700万元则采取现金支付。政府归还的本金及现金支付的利息共10,700万元,按巨龙集团要求,汇至了F公司账户。F公司收到此笔款项后,则记作其与母公司巨龙集团之间的往来款项。另,用于抵减市政配套费的1574.38万元并未在F公司的财务中体现;同时,巨龙集团也未就收到的利息费用2,274.38万元向政府开票,当然也并未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F公司就应S项目支付的市政配套费总额为2079.82万元,其中的1574.38万元由巨龙集团应收的资金利息进行抵减,余505.44万元当地政府同意免交。F公司实际承担的市政配套费即为1574.38万元,F公司并未取得政府就此笔费用开具的相应票据,也未作为成本体现在公司财务账上。




风险揭示


风险一


市政配套费1574.38万元未取得正规票据且未作为成本入账,导致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假定经测算后,因市政配套费不能税前扣除从而导致多缴土地增值税88万元,企业所得税亦将多交:(1574.38-88)*25%=371.60万元。




风险二


市政配套费1574.38万元虽未现金支付,但母公司巨龙集团却用应收的资金利息抵减了F公司应缴纳的市政配套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同于F公司实际已承担了1574.38万元的市政配套费。根据相关规定,市政配套费应计算缴纳契税:1574.38×3%=47.23万元,而F公司未申报缴纳,有被主管税局稽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三


巨龙集团未就收到的资金利息2,274.38万元作为收入申报纳税,巨龙集团同样有被所在地税局追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风险。




沥呕君建议


1、与当地政府积极协商,取得市政配套费1574.38万元对应的财政票据,并作为成本入账, 以节约F公司的税务成本。


2、F公司应补缴契税,巨龙集团应就利息收入补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规避税务风险。


相关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 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 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 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 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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