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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干货:经济法必背考点——资源税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纳税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a、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b、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阅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2、征税范围

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5大类。

a、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b、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c、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d、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e、盐类: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提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税目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2、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二、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提示1】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计算。

【提示2】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提示3】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1、销售额

a、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提示】相关运费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b、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 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2、销售数量

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a、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

c、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按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d、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f、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三、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四、税收优惠

1、免征

a、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b、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征

a、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b、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的资源税。

【提示】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的油气田。

c、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d、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e、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f、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g、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其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a、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b、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提示1】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

a、销售应税产品的: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b、自用应税产品的: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提示】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3、纳税期限

a、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b、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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