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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人转账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只有银行卡转账记录)

黄某和许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和许某主要负责人员招转账聘等工作,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于2019年10月离职,特来仲裁委索要工资。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系李*、申请人、许*、黄*、李*、顾*6人共同出资设立,于2018年5月18日获准成立取得营业只有执照。根据许*与大记录股东的聊天记录中显个人示:许*:“项目工资分成比例(每个人平分?还是按个人表现分成不同?后期还会加入人吗?”“我们需要做什么?”我们以后在公司的定位是什么?人事?运营?”我们怎么签合同?劳动合同还有入股的合同”,大股东李*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回答:“每个人平分股份,在工作过程银行卡中有各种提成和奖金,所以多劳多得”“继续当人资、策划等,管理所有人”记录。“核心成员,人资为主银行卡”“劳动合同是普通员工签订的,我们直接签订股东合同。”,许*也同意了上述方案,且也同意无须向其支付一般聘用员工性质的工资,只拿劳动仲裁奖金及提成,并于2018年X月X日成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为初创公司,为节约成本,股东自愿为被申请人的发展盈利服务。设立之初并未对外聘请员工,均为股东一起共事。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对于申请人所举证的银行流水,也不工资是真正的工资,而是由大股东先行垫付给初创团队的生活费用,临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分红预付款,在后期实际分红中可予以扣减。从转账时间以及转账的金额均不符合发放工资的常规的规律,不具有工资的常规性以及稳定性,可以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按照员工的方式向其发放工资,而是因申请人生活困难,大股东不定时地向其发放分红预付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分析:确认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者是否受公司的管理,劳动者所做的工作是否是公司的个人业务组成部转账分,本案中仲裁委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看出黄某和许某的工作、请假、报销等都是要服从公司安排且经常有被批评的记录,结合只有其他情况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另外,股东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股东同样也可以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也应当拿劳动报酬,不能以签订股劳动仲裁东协议来规避劳动关系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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