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拟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审批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批准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药品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药品经营许可证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由《药品管生产经营理法》所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
4生产经营.具有与所许可证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药品经营许可证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由具有独立的区域;
药品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谁小时供应。药品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审查材料
(一)核发
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拟设营业场所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批准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
5.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6.如开展集团内远程审核处方服务,需提供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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