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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汽车饰品类(汽车用品注册商标多少类)


i.商标设计样式是否相同(=)或近似(≈)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审理裁定商标异议案汽车件中,也有其自己的八股文,即判定商标近似不是根据感觉来判断两个商标长得相同或近似,而是逐一经由下列步骤的判断之后得出结果。


1. Comparis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比较产品和服务


比较产品和服务,就是把双方注册的商标根据尼斯分类的产品和服务都罗列出来,进行“文义解释”:


a.如果注册类别不一致(尼斯分类共45大类),则存在商标近似混淆的可能性小:


比如,被异议方的商标申请注册第26类的中一个组:流苏花边,饰品及编带, 而提汽车出异议方的在先商标,虽然注册了25类的衣物鞋帽类所有子类别,但是没有注册第26类,欧盟知识产权局判定,虽然衣物中会用到流苏花边,但是两类产品性质和使用目的完全不同,所以认定不近似(-)


b.或者虽然组成在同一类别,但是商品的组别和内容完全不相关,也会认定不相似:


比如,提出异议方申请了第9类中的电线电缆组的商品,与被商标注册异议方同是第9类但是是安全防护和信号设备的商品不相关,也会认定不相似(-)


c.如果注册大类一致(比如第8类)注册,虽然在不同的组别注册了不同商品,但是其商品性质类似:


比如,提出异议方申请了第8类的各类手工工具:刀、锤子、锯子、扳手等品类等,而被异议方则注册了厨房刀具,则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判定:都属于到“刀”的属性,因此该商品部分近似( )。


相关的标准在欧盟商标的法院判例(Urteil vom 09/04/2003, T-224/01, Nu-Tride, EU:T:2003:107)予以了确认:认定注册的商标/服务类别的内容是否近似或一致,必须对商品注册内容进行“文义解释”,从而确定其准确的范围和商品的保护领域。


特别是要根据欧盟商标执行细则第28条第7款(UMDV)的规定,不能简单的的认为,只要是注册在同一尼斯类别里,就近似; 或者不在同一尼斯分类里,就认定不相似。“文义解释”也需要从商品样式、经销渠道、销售场所、生产商以及使用目的等多方面来确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是“补充关系”。


2. Relevant Public-degree of attention 相关领域的认知度


关于是否淆性的判断,要确定产品或服务在哪些的流通领域的认知度。公众认知度越高,存在类的混淆的可能性相对越小(越熟悉越不容易混淆)。


公饰品众认知度高的产品:比如相对品类贵重物品汽车、金融服务、奢侈品,技术设备、药品等等,这些产品的特点是购买者购买前会相对用心,或者需要取得专业人士多少的的帮助。


但是有些廉价的商品,比如香烟,消费者对某一香烟的忠诚度也导致产品在相关领域认知度高。


相对的,日常消费的廉汽车用品价用品,相关商标注册认知度较低,容易导致混淆。


3. Comparison of signs 商标样式比较(也就是解决我们俗称的“长得像不像”的问题)


商标样式注册商标的比较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直观感觉是像还是不像。为了尽量避免评审人的擅断,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此有一套评审步骤:


i.首先对争议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内容和组成部分进行文字描述;


ii.其次对争议的两个商标的起主要标识作用的部分进行解析;


iii.对商标的“字形”、“发音”和其“涵义”进行评审


之后会得出一个商标样式的比较结论:


一致


近似*(需要给出近似的程度:高度近似、一般近似或者低度近似)


不近似


对于商标样式的比较,欧盟知识产权局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如何判定“完全一致”, “近似” “不近似”。如何确定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比较文字商标和图文商标等等。如果一旦样式认定“不近似”, 则就不存在混淆的风险,也就不再做下一步的有关注册类别的审查。


从下面的一些案例里,我们可以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有所简单的认识:即如何从“字形”“发音”和其“涵义”上进行判断:


a. 字形


上面的例子里,左边的一个注册的文字商标,右边的是被异议的图文商标,二者文字都是一样的ARCO, 图文商标只不过是做了一些几何变化,仅能被视为是装饰性的元素,不具备自己独立的产品标识性,因此是近似的( )。


而对于纯文字性商标,,原则上起始部分相似类度越高,音节数和字符数越近似,对于评判近似性的权重越高。比如下面的两个争议汽车用品商标:均不具备语义学上“涵义”,而“发音”也近似,特别是“字形样式”上都是以“ALEN”作为起始部分完全一致,因此,两个商标存在混淆的危险( )。


而下面的商标,商标虽然都由“A” 这个元音和结尾的“OL”,但是首字母部分从文字的视觉上是判断是完全不一样的(-)。


b. 发音


欧盟商标注册的还有一个难度就是欧盟28国,大家非同文同种,南腔北调,即使字形字样不近似,但是发音有可能一致. 比如下面的“E”和“I” 在饰品德语中的发音几乎一致( )。


下面的商标,对于稍微懂些英文的消费者来说,发音基本是一致的( )。


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为什么注册欧盟商标20%都被提出了异议。欧盟知识产权局也在判例中反复强调:只要对于欧盟一部分领域消费者(比如某些东南欧国家如保加利亚、匈牙利或者希腊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构成驳回注册的足够条件。


c.涵义


涵义相同或近似是指如果两个商标的通注册商标过文字或图形所表达的涵义,被一部分公众理解为一个意思:


比如英文的注册商标“Chain Master” 和西班牙文注册的“MASTER Cadena”、英文的“Chain”和西班牙文的“Cadena”都是“联锁”的意思,“Master”就不用说了,连德文也都是大师的意思,所以这两个商标就被认为一致,具备混淆性( )


4. Distinctiveness of the earlier mark在先注册的商标知名度


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知名度级别越高,则其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大。对于这点需要通过律师进行专业的举证才能够证明,否则,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一般会被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普通”。


5.Global assessment of likelihood of confusion综述和结论


在综合评述时,会对之前四点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比如:虽多少然第1点的商品类别的低近似度,可以被第3点的商标样式的高度近似度来弥补,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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