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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哪些不同规定(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权利规定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不同)


随着1992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员,规定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从此在中国普及开来,从一个名词变成了法律和行动。那时我作为电视台记者就此问题采访过当时世界的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随后他又安排我独家采访了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后将这两次采访作成中英文两版节目通过规定卫星向全世界播出。通过这两次深入采访我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详细过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中鲍格胥说他为中国的加入谈判先后访华10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一批成约有为受益者


就在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后不哪些久,我的两本小说在德国出版。德国的出版社与我接洽时,我已经是一个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的国家的作家了,要签订国际版权合同,要以当时的马克结算版税。德方发来的是几页纸的英文合同,我们约定一切以英文合同为准,既非德文也非中文。这个合同比国内的出版合同要复杂得多,措辞严谨得多,但因为我在这之前已经对版权的条文和规定有所了解,所以我们的接洽毫无障碍,来回两次就签订了合同。如果说有障碍,是因为那时我们的对网络不太便捷,合同需要通过传真发世界来发去,花费比较高。我应该是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不久最早享伯尔尼受到这个公约带来的利好的第一批中国作家。


再之后就是我的劳伦斯作品译文反复公约遭到盗版侵权,我都轻松地通过向侵权的出版社宣讲著作权法,说明利害关系,不战而屈人之兵,让他们承认了错作者误并什么做了适当赔偿。但版权保护的形势是千变万化的,尤其与到了网络时代,我们像坐过山车一样忽然发现,传统的纸媒版权保护尚存在很多的问题,又置身于一个令人无所适从的网络版权时代,这个网络有时甚至是看得见却摸不着的事物。


记得20版权02年我刚从英国结束学业回来,不同偶然在一套叫CD-Rom的光盘出版物里发现了我的一本劳伦斯小说被盗版,盗版者甚至是一家按理说绝不应该有盗版行为的与大型出版社。我与他们交涉,他们约有居然理直气壮地告诉我,有关光盘的出版,著作权法里没有权利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了你的作品,他们找不到作者,不过作者找来了,他们可以象征对性支公约付千字几元的使用费,这不存在盗版侵权问题。而这样的无知和理直气壮居然并存于什么同一个律师身上,我平静地向他们宣讲了著作者作权法的真正含义。我的解释估计在他们当哪些时听来是呓语,法版权律面对常识就会出现这样的俳谐。最终经过不同中国作家协会作家的权利委员会的调解,问题得到解决,对方也承认侵权权利过失。

伯尔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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