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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笔者认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定位应该守住“金融”这个根本,统筹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两者关系,发挥好事半功倍的稳定保障功能。进一步说,不宜把不属于金融风险的其他领域风险纳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覆盖范围,也不宜把属于通过机制改革可以化解的风险纳入常态化的稳定保障范畴。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作出部署,提出“化解风险要有充足资源”的概念,要求“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化解风险的资源”一是监管资源,二是专业管理技术,三是必要的资金。为此,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法定责任出人、出力、出钱。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处置重大金融风险,与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有区别的。这样安排,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


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风险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企业债务风险、个别房地产企业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股权过度质押和过度担保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金融市场运行风险等。解决这些风险问题,要加强条线统筹,通过化解风险提高整体效益。要防止“合成谬误”,防止在解决风险的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为此,应当界定金融风险的边界,把不属于金融风险的内容稳妥剥离开,把风险处置资源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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