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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票也可作为进项抵扣!出差机票、火车票、大巴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生效。

1、可作为进项抵扣的范围

(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司抬头 税号);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2、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

(3)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3、限制条件

问题(1)往返国际、港澳台飞机票、火车票等能否抵扣?

答:不能。只有国内境内可以,不包括港澳台。(地理位置有限制)

问题(2)报销外单位人员如年报审计师、设备专家、外聘讲师的飞机票、火车票等能否抵扣?

答:不能。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旅客身份有限制)

问题(3)支付雇员国内旅游的飞机票火车票等能否抵扣?

答:不能。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途有限制)

问题(4)取得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非电子)能否抵扣?

答:不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发票类型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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