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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宣传标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5)

为了进一步推动松原市“两个城市”的创建步伐,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打造一个“干净、整洁、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市容环境,按照《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2019年城市建设工作暨城市管理效能提升攻坚年的实施方案》(松发〔2019〕3号)的总体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吉林省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取缔一切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占用城市公用空间的经营行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不得沿街流动叫卖,所有摊贩必须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店外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


三、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各类营业性棚亭,严禁商户占用城市道路搭棚设点经营。


四、严格规范各类便民交易市场,城区设置的便民交易市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统一设置,整齐摆放,不得场外堆放杂物,并严格落实环卫保洁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经营。


五、未经许可,临街商户和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立拱门、充气装置,随意悬挂条幅、标语、空飘物等进行商业庆典宣传活动。


六、坚决制止长期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涉黑涉恶涉乱涉霸等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该通告至发布之日起7日内各经营户(商贩)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吉林省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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