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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之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问题

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视为进行先分配、再投资,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权益性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类同转增资本的问题,如果单方企业有增资的溢价,而在转增资本时同时惠及了其他投资方,此时其他投资方取得了形式上的利益,即注册的股份数增加了,但是并不符合投资收益的要件,也不属于股权转让的所得,这种利益将来转让时将得到体现,不需要在本期确认所得。不过现实当中也存在独享资本公积的情形。

有观点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溢价增资,是一种对被投资企业的捐赠。我们认为,这是与捐赠截然不同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初始投出的资本,尽管在理解上没有完成转化为注册资本,但改变不了投资的属性,是有投资回报要求且投资者有权进行收回或者转让的股权,这与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溢价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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