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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预缴申报被税务预警,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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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风险预警

在我们的服务实践中,曾有企业收到过如下风险提示:


【提示信息】经比对,企业存在企税预缴申报时第7行填写大额免税收情况,根据政策要求:除研发费加计扣除、国债利益收入、已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或其他特殊政策外,其他项目不应填写在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请企业于XX日前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截至XX月属期免税收入的构成,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例如:国债利益收入提供持有记录、银行流水,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提供股东会决议、持有记录、银行流水等资料)。如不符合政策,还需反馈调整后预计补税金额,并于XX月征期内调整到位。


经了解,该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企业未正确申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概念辨析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前,企业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确认的收入,存在税会差异,不能简单地混同并税务处理,那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如何预缴呢?



预缴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依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在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整理完成,但实务中,在预缴后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核查相关资料。



正确的预缴申报

很多纳税人都错误的认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既然不属于税法确认的收入,在预缴时自然可以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报表日的贷方累计金额,填列至“7免税收入---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申报扣除。


其实,权益法下损益调整与分回股息红利有着实质差别:损益调整并非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预缴时无法按规定准备“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等备查资料,申报时也没有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调整栏次,自然也无法在预缴时申报调整。若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全额申报免税,属于申报错误,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正确申报方法是:在预缴环节,对于会计确认的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申报在实际利润总额中,并不申报为免税收入;如果该预缴所属期取得股息红利分配,应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符合则可以按可在预缴申报时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申报享受免税优惠。


权益法核算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会给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但概念上混淆和申报时的疏忽也难敌大数据的精准监管。如果您在企业所得税统筹安排、规范操作、有效防控风险方面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来源夏永青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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