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何为“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经被抵押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外的人。


2、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上不得对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此,动产抵押后,抵押人可以将该动产转让给他人。由于动产上的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故此,受让该动产之人可能并不知道所取得的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当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抵押权时,就属于《民法典》第403条的“善意第三人”。故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占有抵押财产的承租人。如果动产先出租后抵押,则适用《民法典》第405条,即“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之,如果动产是先抵押后出租的,倘若抵押权未办理登记,而承租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抵押权的,承租人也属于抵押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2项规定:“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4、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查封、扣押债权人。我国法上并未如德国、法国等国家那样规定,查封、扣押债权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对标的物的扣押质权与保全抵押权、裁判抵押权,并依查封、扣押的时点取得相应的优先顺位。故此,理论上对于查封、扣押债权人是否属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无担保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应当承认当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通过保全或执行程序而取得法院的查封、扣押抵押财产的裁定的情形下,该等债权人对于抵押财产已经取得了对物的支配权,与抵押权人形成了对物的争夺关系。由于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不得对抗该无担保债权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利益衡量上说,无担保债权人在交易时是基于标的物上不存在担保负担的责任财产状态,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债权人即与未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发生实质性冲突,此时,对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实行平等保护。


司法解释采取了上述第一种观点。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3项规定:“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人的破产管理人。就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依据程啸老师授课视频整理而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