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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农业银行开户点(洪泽区东三街农业银行开户行)

三、调查相关资料,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工作


2019年8月2日,笔者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一、8274帐号在2011年2月15日前后一个月的流水;二、600万元是否转出、何时是何时转出、转出的事由、接受人的帐号和身份信息。承办人Z法官提出,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调取。笔者提出“银行对律师持令调查多不配合,宜由法院亲自调取,如确需律师持令调取的,宜在调查令中明确银行不按调查令要求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可依规定予以处罚的内容”。Z对笔者说“你先持令调,如果银行不配合的,我们再研究是否对其处罚。”


2019年8月13日,笔者收到银行EMS寄送的资料,资料显示:A公司8274帐户内的600万元注册资金于2月18日全部转入B的个人帐户内,其后,8274帐户内几无流水。


三、调查相关资料,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工作


通过904号执行裁定书,笔者发现执行法院并未调取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询问吴某,其代理人也未调取。于是笔者通过12368电话查询了该案承办法官的姓名和电话,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身份信息、股东出资及验资信息、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报告、年审财务会计报告等。7月29日,法院向笔者放发调查令,当日,笔者持令调取了A公司除年度报告、年审财务会计报告外的上述资料。


2019年8月2日,笔者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一、8274帐号在2011年2月15日前后一个月的流水;二、600万元是否转出、何时是何时转出、转出的事由、接受人的帐号和身份信息。承办人Z法官提出,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调取。笔者提出“银行对律师持令调查多不配合,宜由法院亲自调取,如确需律师持令调取的,宜在调查令中明确银行不按调查令要求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可依规定予以处罚的内容”。Z对笔者说“你先持令调,如果银行不配合的,我们再研究是否对其处罚。”


题外:1、如果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则股东的身份信息、出资形式、是否实际出资都要查清,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资料等查实,故笔者在申请调查时予以了重点列明。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该资料,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到期债权。但自公司登记实行备案制后,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不属必要的登记内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信息属于企业选择公示的内容,工商资料也不一定有记载。但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尽力调取,如果没有登记,可另寻其他渠道获取。3、去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工商资料时,要备好打印纸。工商资料不收费后,有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打印用纸10页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既不提供也不售卖纸张,需调取者自备。4、就调取银行流水而言,从笔者办案实践看,四大行外的其他银行协助义务履行相对满意,四大行中,农行配合度低,所以笔者要求法院调查令中载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有的法院出具调查令并不记载该项内容)。这样,一旦银行不履行该义务,笔者就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并对银行进行处罚。由于“有言在先”,即使法院不对银行进行处罚,在以后的调查工作中,对律师的要求和建议也会作某种程度的迁就。5、本案中,原代理律师竟然连A公司的工商资料都没调取,可见其办案的粗疏。6、笔者之所以没有以事务所出函方式调取工商资料和银行流水,是因为许多市场监管部门规定,股东身份信息属保密事项,除非持法院调查令或法院亲自调取,否则不予提供,无论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对律师而方都是麻烦。对银行流水而言,律师持事务所函调查,银行极少同意的,理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所以,笔者一般都申请法院调取或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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