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随着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出——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上诉,这意味着华北制药取得胜诉。这场耗时十六年的跨国反垄断诉讼,终于画上句点。
涉案企业实施的价格协同行为,与此前我国实施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有关,起初这个制度是为了避免海外反倾销风险而生。
两位代表中方的美国顶尖反垄断律师也就此回应媒体。华北制药代理律师乔纳森・杰克布(Jonathan M. Jacobson)认为,正如法院承认的那样,鉴于企业不可能同时遵守两套法律,驳回此案是唯一合理的结果。商务部代理律师卡特·菲利普斯(Carter G. Phillips)表示,商务部对结果非常满意。
不过,原告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拉尼斯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没有回应媒体置评请求。
在潘志成看来,本案具有两个重要的意义。首先,该案明确了被控从事垄断行为的企业可适用的豁免规则,据此如果我国企业未来在美国面临垄断指控,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可豁免的情形,抗辩免于适用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也通过该案明确,对于商务部就中国法律的解释,美国法院应当给予审慎审查而非不加审查地遵从。这一审查标准有助于准确理解中国政府部门出具法庭之友意见所能起到的作用。
史立臣向南都·反垄断前沿坦言,即便是现在,国内药企往外走的案例也不是特别多。因为很容易在国际市场遇到麻烦,而且国内药企在外吃亏时,大都选择息事宁人交罚款了事。“有了华北制药这一先例,更多药企敢往外走了,也学到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从过往经验来看,我国哪类企业可能会在美面临较大的反垄断和反倾销风险,又应如何规避风险?
潘志成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如果出海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较多,且产品相对于美国竞争者而言存在较大价格优势,可能就会面临美国竞争者提出的反垄断或反倾销指控。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