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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年度内完成的劳务收入应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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