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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退休信息采集表填写)

近期信息采集在很多地区都在进行,但是也有很多人有疑惑:


会计人退休了,还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采集系统中“是否在岗”如何填写?


等等问题……


今天就来给大家统一讲一下:



01、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信息采集?


答:退休人员不需要信息采集。但在退休后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属于采集对象,应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02、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是否在岗”如何填写?是否有工作单位就是“在岗”?


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是否在岗”,是指当前是否处在会计岗位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一定有工作单位,但有工作单位却不一定“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十)其他会计工作。


如果有工作单位并从事会计工作的,“是否在岗”应填“是”,同时需在“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中选择相应的会计岗位;如果不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在岗”则填“否”。此次信息采集后,“在岗”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否则将影响会计工作年限的累加计算。



03、“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需要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致,均指会计人员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最早时间。原《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新《会计法》取消了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市会计人员库中没有信息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既不能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学历载明的毕业时间。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2017年11月5日。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人事档案材料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会计工作年限审验,均以此次采集的时间为准。“在岗”期间将自动累加其会计工作年限,“不在岗”期间不计入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04、什么是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项目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会计从业资格”,是指2017年11月5日前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



05、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工作单位在本市发生跨区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在本市发生跨区变化的,无需办理调转,其原有信息中“主管财政部门”应变更为现主管财政部门。



06、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重新采集信息?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属于采集对象的,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上传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无电子照片的,还应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原有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补充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属于采集对象的,也可以自愿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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