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视觉中国 供图
2020年下半年,小龙大厅(化名)在杭州一酒吧消费14780元,买了三瓶价格分别为2280元、4980元、6980元的日本进口酒,另买了3杯酒,并将这3杯酒连同开封酒瓶一起打包带走了。当时,小龙还开了发票。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龙在买涉案酒水之前,已在全监督国各地法院以与本案相同或相类似理由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至今有上百起案件。
法院认为,涉案酒水为进口食品,其中有两瓶酒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具备中管理局文标签 ,小龙要求退还该款酒水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还有一瓶酒虽有中文标签,但仅记载配料表、类别、原产地、酒精度、经销商、地址、净含量,未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该中文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小龙要求退还该部分货款,法院亦予以支持。
至于小龙买了3杯并监督管理连同酒瓶打包走的酒,虽无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可能存在一投诉定安全风险。但酒吧出售的是三杯酒,是连同开封酒瓶打包带走,不排除已被小龙实际饮用的可能市场,即便小龙可以原物返还,对此也难以证明。如今小龙未能举证证明身体受到损害,因此法院对小龙要求退还该部分货监督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小龙近年管理局在全国各地以类似购物提起索赔的案件达上百件,他对案涉酒水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情形应是明知,小龙以打假为目的购买酒水,杭州市并非为了生活杭州消费的需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他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等大厅法律监督管理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因此对小龙“赔十”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酒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李退回货款14240元,小龙应同时退还在酒吧市场处买的3瓶日本进口酒,驳回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投诉
其实小龙一共来西湖法院告了4家酒吧,他在不同酒吧均购买约1万元的酒水后,用同样的“套路”来诉请网上退一赔十。上面这个案件和另一个案网上营业件经审理后,都判决仅支持退款退货,不支持“赔十”。
后小龙不服这两个案营业件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均维持原判。如此一来,另外两个未判决的案件,小龙均选择了撤杭州市诉。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杭州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法官发出司法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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