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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物品切莫贪 法律知识记心间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完毕一起罚没案件。

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山羊角”四个,经鉴定,“山羊角”均属于蒙原羚(黄羊),蒙原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2021年2月1日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1年,净月法院以“3 4”(三名法官 四名人民陪审员)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净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孙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惩罚性赔偿费用人民币1575元。

三、被告人孙某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600元。

四、被告人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五、在案扣押黄羊角四个,依法没收。

案件审理完毕后,净月法院执行局对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法执行,针对于涉案物品黄羊角由净月区公安分局进行罚没扣押,罚金已于刑事诉讼阶段缴纳完毕,登报道歉材料已于宣判后15日内送至净月区检察机关,净月法院在联系各方单位后均留存复印件存卷。

同时净月法院法官联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了司法科普和普法教育,被执行人表示真心悔过,并诚心道歉,家属也对未尽到监督责任而感到抱歉。而对于涉案物品黄羊角的处置,净月法院执行局辗转联系到长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分别对接其与公安局的相关负责同志,顺利完成黄羊角的移交工作。至此,该执行案件的全部可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在此,净月法院温馨提示大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网上购买动物及其制品时,不要完全听信于商家,要注意甄别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若明知购买的对象是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出售、买卖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同时,在购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贪图利益,一定要守住法律红线。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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