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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加班管理,合理对员工正常工作外的劳动进行补偿,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释义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加班分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


三、管理职责


1、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和检查,并承担控制本部门月度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总量的责任;


  2、行政综合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规定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行政综合部负责按审批后的加班申请计发加班费和累积调休时间,并将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情况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


四、管控原则


1、员工需加班的,必须提前写书面申请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由加班申请部门电话通知行政综合部,并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交;


2、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加班中必须有实际的工作产出(实质产品产出或脑力产出);


3、生产人员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经报批后方可计算加班费;职能部门及后勤人员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经理合理安排调休;


4、员工调休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连休四天的时间,并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的按自愿放弃处理;


5、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起点计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和调休的依据;


6、部门经理每月对本部门的加班时间实行总量控制,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按36小时计算。


五、加班认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加班:


(1) 为获得更多计件工资、为提高工作质量、因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集会、义务劳动等情形的;


(4)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众及公益性活动的;


(5) 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被安排值班的;


(6)加班考勤与加班申请记录的日期不一致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


(7)高管、司机、临时工、学徒、实习、待岗及实行业绩提成等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薪资给付中已包含工作时间因素在内的。


六、加班调休


1、员工因延长劳动时间并经领导审批后计算加班的,部门经理可以合理安排其调休,调休以正常上班计薪,不计加班费;


2、工作日和周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3、生产线员工调休由生产经理依生产情况进行安排,调休不能预支。


七、加班补贴


1、工作日、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


2、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工资报酬。


八、违规处罚


1、员工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和拒绝,否则按旷工情形处理;


2、员工在加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形给予两倍处罚;


3、为获取加班费,采取虚报加班或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却安排加班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费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加班费,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九、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公司之前下发与本文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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