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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如何处理(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城市户口政策的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将户籍迁入城市,选择在城市定居,一方面方便自己就业和生活,另一方面,孩子也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


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很多农民朋友关心,户籍迁入城镇后,原来承包的土地还能继续承包吗?村委会能重新调整承包地吗?土地如果被征收,土地补偿款还有权享受吗?


今天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户口迁入城市


并不代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丧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说明,农民可以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将承包地转让或者退还集体,也可以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的,真正将选择权交到农民手中。


这也意味着取得城镇户籍并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户口迁入城里,农民依法可以继续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民委员会


不能在承包期内随意调整承包地




实践中,有的村委会以村民户口不在本村,承包土地已经重新进行调整为由,收回原承包土地,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承包期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条款的规定说明在土地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随意调整承包地,其立法原意就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政策的稳定性,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村委会调整承包地必须因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调整承包地,否则将是违法行为,村民应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遇到征收后


是否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已将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删除,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仍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实践中,对迁出户口的村民,其承包地被征收,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各有论述,但判断的关键大多是村民是否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方面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如承包的土地是否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在其他地方是否享有社会福利保障?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外是否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将他们的承包权收回,可能使他们的生活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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