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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工作能否让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直接转为子公司吗)

子公司与分公司法律地位不同,直接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从属于总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相当然的适用于子公工作司,如果子公司以集团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惩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1994年4月,刘某某入职某水泥公司,从事矿业管可以理工作。2011年1月起担任某水泥公司矿山分厂厂长。某水泥公司系台泥集团全资子公司。

承担

2017年2月15日,刘某某因日常管理工作与同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受伤。


随后某水泥公司向本单位工会作出《关于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的请示》,工会同意解除并加直接盖印章。次日,水泥公司发布对刘某某除名处分的公告,依《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刘某某除名处分。该《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系某水泥公司转发集团总部的文件。


2017年4月6日,刘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让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水泥全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分公司济赔偿金644000.16元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刘某某赔偿金289024元。


法院审理


一转为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让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分公司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工作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能否,或者告子公司知劳动者。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子公司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除其本身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制定主体合法外,还必须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某水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承担《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系水泥公司转发的集团总部的文件。水泥公司就该办法仅进行了公示而并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且水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母公司就该办法履行了民主程序,故该办法不能作为其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一审判决:水泥公司给付刘某某赔偿金289024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笔者说法


但,集团公司规章制转为度并非当然不适用可以于子公司。有吗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执行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集团母公司在制定规制时,子公司参与了民主程序,并且在子公司内部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或者子公司工会对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子公全资司范围内再进行一次民主程序后公示,也可以在子公司内适用吗该规章能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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