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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市配套设施费(黄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2018)、《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幼高〔2019〕4号)和幼儿园有关设计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含建制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并报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黄冈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制。
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四条 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化趋势、入学需求以及生活圈相适应,并符合幼儿园办学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户数达到1200户或住宅部分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均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参考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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