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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你知道吗?

听起来“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差不多,那么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该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呢?继续往下看吧!

一、两者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以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二、主要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有,则为工资薪金所得;无,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至于何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税法没有明确。

不过,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延伸出了另外一个区别: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无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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