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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时间(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间多长)

公司法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达70条左右,特别是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方面做了重大修订,从而与《证券法》相关规定相衔接与相适应。


现行《公司法》关于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与新《证券法》存在一定的差异。现行《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此给公司和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并无规定,比如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给股民造成损失的,承担何种责任,并无明确的规定,这和《证券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差异。


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使得一些公司董监高心存侥幸,拿着高薪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消费者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还侵害了公司的声誉、形象,虽然根据《公司法》规定,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些高管是公司的实际决策者或管理者,公司对有过错的董事等高管进行追偿的规定也形同虚设,董事等高管行为实际上最终是由公司买单,从而公司也成为受害者,最终受损失的是公司股东乃至广大投资人,而董事等管理人员则逃避了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法》修订案增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增加了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当然,《公司法》修订案也完善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这样对于董监高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结合最近的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52037名投资者最终获赔24.59亿元,涉及19名高管、董事、监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需承担5%-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有13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既非分管财务工作,亦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依然被判按过错程度承担5%-20%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修订案正好与《证券法》对董监高的责任承担问题相互对应,董监高责任承担问题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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