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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后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可以代持本公司股份吗)



基本案情

B建设公司与案外人S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各出资100万元,拟成立T环保公司,B建设公司首期仅出资50万元。2013年12月,B建设公司另与方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B建设公司投入T环保公司的100万元资金,由方某实际承担50%,即方某出资50万元,方某以B建设公司的名义参与公司治理并享受盈余分配。协议签订后,方某并未将50万元出资款交付B建设公司,也未将该笔款项投入T环保公司。T环保公司成立后,因无力支付对外的合同款,债权人蔡某起诉要求B建设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T环保公司欠蔡某的债务承担责任。B建设公司辩称该部分股权系方某实际持有,应由方某出资并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建设公司在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T环保公司拖欠蔡某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B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分析

首先,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信息、股权结构以及出资情况,系交易相对方获知公司信息的正当途径,并据以信赖而进行交易,这种信赖利益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时,如果股东对公司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实的,则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股东在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相互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显名股东在对外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该显名股东所持股份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实际可能是隐名投资人未真实出资或抽回出资),则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显名股东(代持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通观本案,尽管B建设公司辩称对T环保公司未出资部分的股权系方某实际持有,但债权人对此无从知晓,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股东即出资义务人是B建设公司。故B建设公司作为显名股东以其仅是代持人没有出资义务作为抗辩,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当然在B公司承担了出资责任后可以向S公司进行追偿。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27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股权代持原因分析及相关法律风险。


原因:


1、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比如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


2、名为代持实际为其他法律行为作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3、代为投资,例如A持有闲置资金,委托B 代为投资。


4、为节约成本,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自己的资产交由他人投资。


法律风险:


一、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即请求显名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合性”障碍。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显名股东背后还有隐名股东存在,或者知晓后对该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予认可的,代持股协议的很多约定无法及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隐名股东在依法显名之前,其股东身份和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如果显名股东因自身债务而涉诉而成为被执行人时,显名股东所代持的股份很有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冻结、拍卖。此时,隐名股东不能以代持协议为依据主张代持的股份不属于显名股东的被执行财产。


二、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股东在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相互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与前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似,显名股东如果不愿再继续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也要受到该条件的限制。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仍然难以退出。



总结

针对股权代持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市场主体一定要谨慎对待,考虑各种风险,比如将委托协议制定的尽可能完善,对出资人的资产进行详细调查等。这样从一开始就控制住风险,对风险的发生做有效预防,这样才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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