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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支出超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如何正确把握福利费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范畴。


一、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


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中解答如下: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福利费类型:


1、发放各种货币补贴或福利


典型的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困难补助、抚恤金、安家费等。


2、发放实物性质福利


逢年过节公司发给员工的月饼、粽子、米面油等各项福利品。


3、集体福利性消费


集体旅游、员工食堂、员工聚餐、员工其他各项同公司有关的集体消防活动。


五、福利费同工资薪金的区别


工资薪金很多时候同职工福利费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发放货币性补贴这个部分。这里给出几个判断标准:


1、货币性补贴如果在薪酬管理制度中体现,且随工资每月发放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国税总局2015年34号公告)


2、发放实物如果是集体性质人人有份,属于福利,如果是针对个别员工的奖励应计入工资薪金。


综上所述,能否向个人量化的福利费用成为是否缴纳个税的依据。如有些单位每个月直接给职工个人发放一定数额的伙食补贴,结余不退超支不补,这个属于向个人量化的现金方式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将补贴直接拨付给食堂,职工在食堂就餐而得到的伙食补贴,属于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不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有些单位给予职工旅游机会,给职工发放旅游补贴或者给职工报销一定数额旅游费用,这个属于向个人量化的现金方式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单位组织职工集体旅游,由单位统一付费取得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的发票,属于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不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有些单位中秋节购买一批月饼用于职工庆祝联欢会,属于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不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单位中秋节购买一批月饼发放给职工,这个属于向个人量化的现金方式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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