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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忘记申报(个人所得税已申报税额)


三月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去到中旬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忘记去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先看看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按规定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有: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忘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这次的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是不是就用新表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修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公布的最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但是注意,这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适用本次的201税额8年汇算经营清缴。


做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实依旧适用《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见下表),可不要选错了哦 ▼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同时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已财税〔2018〕98号)“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申报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2018年1月-9月适用的税率表 ▼


2018年10月所得-12月适用的税率表▼


案例分析

【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1-12月份收入2000000.00元,利润1经营00000元,纳税调整项目有:忘记业务招待费调增20000元,职工福利费调增16500元,投资者工资调增60000元,与生产无关的支出调增10000元。


2018年投资全年减除费用为46500元(46500=35009 50003)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 2000税额0 16500 60000 10000-46500=160000元


因2018年的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已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则: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16000035%-14750)912=30937.50元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经营所

=(16000020%-10500)312=537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


=30937经营所.5 5375=36312.50元。




但因2018年个人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前三个季度与第四个季度需要分段适用不同的税率。


故各地申报201个人所得税8年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去主管税局的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但个别省份以个人信息登录网上税务局也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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