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线索汇报演出,殿前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悦华路的一家校外舞蹈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健身协议》中,对舞蹈健身费用约定“概不退款,概不转让”,涉嫌使培训公司用格式合同转让条款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违规合同涉案金额通知达25万余元。
经调查,该校外舞蹈培训机构主要开展少儿舞蹈和成人舞蹈培训,不流程仅在与汇报演出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和收据中加盖“概不退款,概不转让”印章,同时还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舞蹈舞蹈健身协议》)中,对退款作出“已开展健身课转让程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课程学习,视为违约,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课程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习的,已交健身培训班费不予退款”等流程约定。这些条款帮助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其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的责任,同时通知也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公司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舞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公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目前,殿前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对该校外舞蹈培训机构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培训班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