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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屋(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谨慎选择代持主体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2)合理安排协议条款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避免口头形式的股权代持合同,同时,需要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尽可能明确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的各项配合义务,并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协议中应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若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转账,则应保留转账记录,同时在转账时载明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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