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火车退票费报销凭证面额是1元(火车退票费网上怎么取报销凭证)


  根据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定价。2006年1月1日起,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后调整为每张车票面额 5%至20%(根据退票时间、梯次收费)。


  周世虹在调研中发现,运杂费及其标准(包括退票费)此前是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铁路法修改后,铁路运输企业可自主定价,却未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5%至20%的退票费除了与其作为退票劳务成本的实际明显不符,还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


  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但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周世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诉求。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周世虹提出,有关退票费的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但是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退票费应当为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赔偿费用;事实上,如果作为运杂费,则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如果作为违约金或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又与法理相悖,不仅缺乏损失计算依据,而且作为合同相对人,铁路运输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只需要同意退票和改签(仅对货运违约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按照现行标准收取的退票费明显超过运杂费中规定的劳务、物耗费用,特别是网络购票退票,劳务和物耗成本极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周世虹建议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诉求。建议价格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