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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可以上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问题

生产旺季,老板紧急从外面高薪挖来了3名员工临时帮忙。麻烦的是,该3名员工在其他单位还未停保(其实还在职,可能是办了停薪留职)。但是,将要又从事的又是危险操作岗位。


HR经理很困惑:这3名员工究竟能不能在本单位同时参保?又有什么风险呢?



解 答

按照政策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两个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HR经理可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这3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思考

以上3名员工,在本单位购买了工伤后,虽说降低了发生工伤争议后用人单位的经济风险,但是,这样操作会不会又有没有其他法律风险呢?


欢迎各位给予宝贵意见和建议,HR经理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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