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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终止审查的意思(以下哪种情况会导致终止审查)

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是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提起抗诉后能否收到抗诉书?


一、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首先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抗诉,即人民检察院必须制作抗诉书。然后需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后向原审的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的抗诉书的时候,将抗诉书抄送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了。如果上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1、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3、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对案件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院还做哪些工作?检察院在再审中发挥什么作用?再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是否还有救济路径?这些问题,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在再审中能否得到最终保护。了解和运用好抗诉后程序,对于促进案件改判,有重大意义。




二、为什么没有收到抗诉书?

很多经历过抗诉程序的当事人,有一件事情通常感觉比较意外。在检察院案件审结后,自己收到了检察院的信件,激动人心的打开,却只见到一份《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告知案件已经向法院抗诉。当事人最想看到的《抗诉书》却没有踪影,检察院以何理由提出抗诉,当事人第一时间并不能知晓。


这个意外当然不是检察官的疏忽,而是抗诉程序里的明确规定。《监督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当事人只能收到一份告知已经决定抗诉的通知书,通知书里的信息,包括什么时间提出抗诉,及向哪级法院提出了抗诉。第二,抗诉书连同抗诉书副本,检察院都只发送给法院。


最终,监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收到的抗诉书,是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发送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因法院接收抗诉案件材料、进行立案登记、分案和组庭等诸多前置程序,检察院抗诉到当事人收到抗诉书,通常有一个月甚至数月的时间迟滞。当事人渴望充分围绕抗诉书准备即将到来的庭审,期待早日知晓抗诉书内容愿望,只能通过两个路径实现:一是跟进法院进展,争取早日从法院处取得抗诉书;二是口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抗诉主要理由。


第一 、仅给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原因在于,检察院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本质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对当事人权益救济是“副产品”。检察院抗诉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仅需将抗诉书送达法院,达到启动再审的效果,并不需告知当事人抗诉的理由。


第二、当事人对检察院抗诉理由有异议的,例如认为抗诉理由没有针对申请监督事由提出,认为抗诉理由遗漏了法院主要问题等,均没有途径提出异议。当事人还可自行提交再审申请书,对抗诉中不涉及的理由和观点,可以在再审申请及再审庭审中提出。


第三、有一类监督文书,申请监督人可能始终无法获得相关内容——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以及审判程序违法类的《检察建议》。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及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均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针对上述两类检察建议,仅有审查回复检察院的义务,并无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实践中,通常在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且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方能了解检察建议的内容。当然,如当事人主动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通常也会口头告知。


三、抗诉对执行的影响

整个抗诉案件受理、审查、结案的过程,均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只有在抗诉后,法院下发再审裁定,方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实践中,存在取得抗诉通知后,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并阻挡执行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因提起抗诉后会立即启动再审程序,执行法院担心执行回转,会暂缓执行原判决,为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时间窗口。


四、抗诉到正式开庭要等多久?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后30日内裁定再审;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复。但实践中,存在未能严格准守上述时限的情况,时限往往因各再审法院审判监督庭忙闲程度而定,有在三个月以上收到裁定或三个月以上完成组庭的可能。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予监督受理的,会在三个月内作出不予监督受理的决定书。


五、检察官出庭做什么?

抗诉案件,检察官均应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人员遵循级别对等原则,即同级法院再审的,抗诉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交下级法院再审的,下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主要完成下述三项工作:


第一,宣读抗诉书。检察官主要宣读抗诉书本院认为部分,目的在于启动程序,也通常引导当事人围绕抗诉理由部分进行陈述和抗辩。


第二,开示调查证据。检察院向案外人或当事人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或调取的新证据,由检察官当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实践中,有法庭未组织检察官出示证据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在抗诉书中了解到检察院有调查取证信息的,应要求检察官出示和说明,并要求法庭组织质证。避免未经质证,但法院采信或对心证构成影响的可能。


第三,监督庭审活动。检察官在宣读完抗诉书、开示证据后,基本将“话筒”完全交给当事人,但检察官通常不能离开法庭,应当听完整个庭审,并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认为庭审活动程序违法的,可以在庭后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对于可能上审委会的案件,检察官也需要认真听取两造的意见,以利于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过程中,更加客观的发表检察院意见。


六、抗诉过程围绕什么进行审理?

抗诉案件是否仅围绕抗诉理由和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还是抗诉理由及当事人申请再审范围均审理,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现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亦未太予明确,导致理论及实践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单纯从文义解释,法院似乎并未明确抗诉案件仅围绕抗诉理由进行。但从目的解释来看,该规定似在区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抗诉两种情形下围绕不同事由进行审理之意,似可得出抗诉案件仅围绕抗诉理由进行的结论。


但该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强调,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此规定并未单独就抗诉情形作出规定,似统一规定再审案件审查范围。但从该解释的上下文看,并无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意图。因此,从上述两司法解释尚无法得出再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仅围绕抗诉理由进行审理的明确意见。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审理持开放态度,对再审案件全面审理。既就抗诉理由进行审理,也允许当事人提交新的再审申请书,围绕当事人再审申请事由进行审理。因此,申请人对于抗诉后再审申请的准备还是非常重要的,既要强化抗诉意见的正确性,又要对抗诉意见之外的再审理由积极争取。被申请人则不能仅仅准备抗诉的答辩,还要对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其他理由进行抗辩。


七、检察院如何跟进监督?

开庭之后,检察院基本不再干预再审合议庭的审理,审判权完全交由法院行使。只有一种情况下,检察院可再行发表对抗诉的支持意见,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同级检察长可列席,并发表意见。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裁判结果,或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启动跟进监督程序。跟进监督是指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再行监督的程序。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二)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首先,跟进监督程序系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程序,而非依申请提起的程序。即该程序由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检察院自行发起,当事人不能发起。


其次,监督申请人可以提交《跟进监督申请书》督促检察院依职权提起跟进监督程序,但上述文书与通常的情况反映的效力相似,不具有启动程序的意义。且对该申请,检察院没有回复或答复义务。


最后,并非维持原判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依然符合抗诉条件的均提起跟进监督程序,实践中真正提起的跟进监督的案件数量不多。检察院对跟进监督通常非常审慎,尽量控制跟进监督的案件数量。


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第一,再审判决是否依然存在“硬伤”,如仅是认识分歧,或有新证据、新理由支撑再审判决的,一般不跟进。第二,再审判决主要系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即使有一定的倾向性或行使裁量权过度,也尽量不跟进。第三,上级院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的可能性。第四,案件是否已经执行或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可以确定的是,检察院抗诉后的再审判决,经过了全部监督程序,系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基本再无其他救济途径的生效裁判。


八、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检察程序 :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四)提请抗诉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抗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出庭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2、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于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以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每件错案说“不”,保证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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