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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税局第二分局电话(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二稽罚告〔2021〕72号


合肥***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38841K):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孙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包某某(均已判刑),向灌南县***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4130,发票号码03684482—03684491、03701759—03701769、03684462—03684481),税额695243.34元,并分别于2015年5月、6月认证(勾选)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339227.00元、356016.34元,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


证据1.税务登记信息。证实违法主体为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


证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2015年5月、6月增值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已认证申报抵扣灌南县***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695243.24元,客观上造成了少缴税款。


证据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灌检二部意〔2021〕Z3号)和《不起诉决定书》(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证明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合肥***医药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主观上具有故意,发生虚开行为,虽不予起诉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证据4.合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签字并盖公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行为造成了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列支出进行偷税目的,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择一重处”,按偷税进行处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税款695243.2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7621.6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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