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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服务业可开具发票应税项目(酒店行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我司向酒店支付15万购买会员卡,类似预付费的,后续有招待客户去酒店消费的时候从会员卡上划款。酒店只给开"预付费卡“项目的发票,后续消费的时候不再开票,请问我能用预付费卡的发票做费用列支吗,还是要让酒店在实际消费时再按消费金额开具发票?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该企业购买、充值会员卡(属于预付卡),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当企业用会员卡消费时,酒店将不会再给企业开具发票,企业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酒店的结算单据、消费清单等,并将该支出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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